bat36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13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永罚〔2023〕14号,信息显示,永嘉县桥头镇恒珍服装辅料加工厂因废气处理设施东侧箱体开裂造成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被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辅料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辅料厂位于永嘉县桥头镇外垟头工业区(浙江中宏工贸有限公司内),检查时你辅料厂正在从事塑料钮扣的喷漆加工生产,加工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废气(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产生。加工生产作业车间已密闭,现场已建废气处理设施但集气箱的东侧箱体开裂,造成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于厂区,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辅料厂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2023年3月17日)和现场照片证据7张(2023年3月17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辅料厂现场情况、废气处理设施未能按规定使用的情况等;
3. 现场勘察图平面1份,证明你辅料厂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的情况等;
4. 调查询问笔录1份8页(2023年3月24日),证明你辅料厂的基本情况、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产生及废气处理设施未能按规定使用的情况等;
5. 《bat36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永责改〔2023〕3D001号)和《bat36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责令你辅料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3年4月3日)和现场照片证据1张(2023年4月3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辅料厂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等;
7. 企业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和名称变更证明1份,证明你厂和转让方的协议说明等;
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证明你厂原材料组成成分的情况等;
9. 检测报告的复印件1份(报告编号:BWJC-HJ2303080),证明你厂2023年3月17日有机废气排放的情况等;
10. 《bat36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11.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你辅料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对于你辅料厂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向你辅料厂送达了《bat36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3〕11号),明确告知你辅料厂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辅料厂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bat36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3〕11号)和《bat36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已经责令你辅料厂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你辅料厂违法行为的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及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辅料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如下(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缴款):
方式一: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到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缴款。
方式二:通过扫描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进入浙江政务网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缴款;(如无法进行扫描缴款的,请更换其他缴款方式)
缴款成功后可凭缴款单号自行打印发票(登录支付宝-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支付-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